(2015)合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675号原告陶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陶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陶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陶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嘉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