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垦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时付安终本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付安,张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垦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时付安,男,汉族,1970年7月22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被执行人张德强,男,汉族,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和垦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储蓄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工商登记,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和垦执字第000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03573.42元,已执行0元,剩余债权数额103573.42元,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s审 判 长 付天华代理审判员 魏 巍代理审判员 尹 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