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阳民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郑同芳与郑秀法民间借贷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同芳,郑秀发,徐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保字第88号申请人郑同芳,女,1956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郑秀发,男,1937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徐林林,住济阳县。申请人郑同芳因民间借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郑秀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账号为某号的存款19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同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秀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账号为某号的存款19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仲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