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李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圣国与崔大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圣国,崔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李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张圣国。被执行人崔大勇。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圣国与被执行人崔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广李民初字第0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崔大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圣国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鉴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审判长 伞波仁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杭际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