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魏红君与张玉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红君,张玉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78号原告魏红君,农民。被告张玉泉。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红君与被告张玉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玉泉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红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云 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玉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