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东兴市金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建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兴市金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建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05号原告东兴市金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明基花园物业管理处。法定代表人王彦,总经理。被告刘建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兴市金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诉权自治的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权益,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兴市金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申请缓交),由原告东兴市金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慧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伟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