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申字第0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灵思远景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灵思远景营销顾问有限公司,陈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8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灵思远景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号-B598。法定代表人:谭明,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单鹏,男,汉族,1978年6月2日出生,北京灵思远景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雷,男,汉族,1981年2月16日出生,北京灵思远景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北京灵思远景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思远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4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灵思远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一、二审判决对陈雷的停工留薪期期限的认定是错误的,第二次的停工留薪期即使有的话也应该是从2013年6月21日至9月30日。2.一、二审判决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的认定错误。陈雷适用的工伤保险条例应该适用2004年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而不应该适用2011年的,多计算了一个月工资。3.关于病假工资,一、二审判决2013年4月至6月陈雷处于病假期,并享有病假工资缺乏事实证据证明。(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陈雷第二次做手术不应再享受停工留薪期,陈雷并未向灵思远景公司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一、二审法院仅凭借陈雷的二次入院手术后被重新鉴定为伤残8级,就判决其应享有8个月的停工留薪期没有法律依据。2.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一、二审判决由灵思远景公司承担是错误的。综上,灵思远景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中,一、二审法院综合查明的事实、相关的证据以及实际情况所做判决并无不当。灵思远景公司的再审理由不成立,故对其所提相关申请再审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灵思远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灵思远景营销顾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 洋代理审判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张雅政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史明鹭书 记 员 李涵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