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执行字第5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光生、赖桂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光生,赖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行字第599-1号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71号。组织机构代码55757770-4号。法定代表人袁秀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雄辉,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住上杭县。被告郭光生,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上杭县。被告赖桂华,女,1981年12月22号出生,汉族,教师,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光生、赖桂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赖桂华在银行的存款8398.52元已被本院扣划,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其每月工资从2014年8月起每月支付800元给申请执行人,用于支付欠款;其余被执行人郭光生、赖桂华在房产、工商部门、交警部门查无财产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执行字第5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明审判员 张兴发审判员 蓝树高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书记员王玉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