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2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诉被告包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2050号原告卢某,女,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高中文化。被告包某,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吴青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才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