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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2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诉被告包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2050号原告卢某,女,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高中文化。被告包某,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吴青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才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