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瑜、张力、林少华与林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瑜,张力,林少华,林国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保字第148号原告张瑜,女,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张力,女,195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林少华,女,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上列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黄翔峰,北京市盈科(福州)所律师。被告林国新,男,195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瑜、张力、林少华与被告林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瑜、张力、林少华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林国新银行存款3721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并提供赵方辉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某房产以及焦景慧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某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瑜、张力、林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林国新银行存款人民币3721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物即赵方辉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某房产与焦景慧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某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浚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祥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