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20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菊梅,宫相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关 于 原 告 滕 菊 梅 诉 被 告 宫 相 科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200号原告:滕菊梅,女,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团旺镇中埠后村,农民。委托代理人:陶学科,莱阳市团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宫相科,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姜疃镇董格庄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滕菊梅诉被告宫相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菊梅撤回对被告宫相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新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盖胜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