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店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店民初字第161号原告:张某。被告: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边 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