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诸店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店民初字第161号原告:张某。被告: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边 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