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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蜀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句容永图交通设施喷涂有限公司与丁庆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永图交通设施喷涂有限公司,丁庆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蜀民初字第191号原告句容永图交通设施喷涂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下蜀镇六里工业集中区3号。法定代表人王茂英,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帮华,句容市下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庆震。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永图交通设施喷涂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庆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永图交通设施喷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庆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句容永图交通设施喷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宏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