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梓执恢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邱秀梅与深圳市坪山新区卓饰工艺品加工厂劳动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秀梅,深圳市坪山新区卓饰工艺品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梓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邱秀梅。委托代理人龚卫平。被执行人深圳市坪山新区卓饰工艺品加工厂。负责人黄子新。申请执行人邱秀梅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坪山新区卓饰工艺品加工厂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7589.15元,2012年度未休假工资差额1149.43元、律师代理费387元,共19125.5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4)深龙法梓执字第152-1号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和解协议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深龙法梓执恢字第3号,本案执行费为人民币187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现已搬离其住所地,下落不明。另本院经对工商部门、国土部门、证券部门、车管部门以及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多个金融机构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延涛人民陪审员 陈小虎人民陪审员 吴琛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陆敏芳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