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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1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波瑞特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党娟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波瑞特服饰有限公司,党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956号原告西安波瑞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方新路方新西区*号楼*单元*层*户。注册号6101012424276。法定代表人刘平利,经理。被告党娟,女。原告西安波瑞特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党娟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4月7日,其与被告签订《承包缝纫设备协议》,承包期限为5年,2013年4月6日到期。从2010年上半年起,被告无法找到,承包其的缝纫设备也不知去向,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价值2.6万元的缝纫设备。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材料,本院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亦不申请公告,致本院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波瑞特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