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江金龙与北京昊悦天翔贸易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某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917号原告:江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被告:某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祝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莹,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丹丹,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某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立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媛媛吴培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