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永峰与张从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峰,张从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峰。被执行人:张从松。申请执行人张永峰与被执行人张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1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永峰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第二项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自觉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14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