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执民字第4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与董波、梁洪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董波,梁洪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48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法定代表人:徐立维。被执行人董波。被执行人梁洪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诉董波、梁洪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杭上商初字第01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于2015年0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波、梁洪芦支付人民币1554831.30元及执行费1794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波、梁洪芦名下的房产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能够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上执民字第48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潘水俊人民陪审员 杨家骥人民陪审员 姚荣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