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执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珅羽与杨兴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坤羽,杨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1992号申请人刘坤羽,女,1986年1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兴,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刘坤羽申请执行杨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商)初字第1451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杨兴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刘坤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兴暂无履行能力。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商)初字第14512号调解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穆启明审判员  崔文生审判员  刘伯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方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