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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曾昭勤与蔡素芳、房新建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昭勤,蔡素芳,房新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96号原告曾昭勤,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蔡素芳,女,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房新建,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梅州人,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罗灵,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昭勤与被告蔡素芳、房新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昭勤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昭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熊红卫代理审判员  钟玲珑人民陪审员  胡亦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