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397号原告梁某某,男,汉族,1963年4月30日出生。被告邓某某,女,汉族,1971年5月10日出生。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某诉称:2010年2月前妻王苏娥因病去世,同年6月邓某某只身一人与我一起生活,结婚后,邓找了几份事情做,但不成功,还把我留给儿子上大学的30000多元赔进去。被告还提出我在太平桥的房产也要改在她的名下,之后慢慢发现被告是一个好逸恶劳的人,事业没起色,还经常出入赌博场所,输掉我好些钱(婚后由邓当家,掌管钱财),终于在今年3月18日携款与人私奔,据了解邓某某在跟我结婚之前,就找了多个男人,都被她骗了财物而溜之。今年4月我患糖尿病住院花了7000多元,这些钱都是借的,邓前后共花掉我60000元(包括携款逃跑的钱)。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追回属于我个人的60000元;2、离婚。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返还属于原告的60000元;2、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邓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婚姻介绍所介绍认识后,于2011年5年10日在鹤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当庭举证,有以下事实证明: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实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实原、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3、法庭审理笔录,证明与本案相关的其他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不至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婚姻生活中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原、被告应珍惜双方构建的家庭,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甘密密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何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