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梧刑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黄尊亮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尊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梧刑执字第348号罪犯黄尊亮,原,现在广西梧州监狱服刑。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以黄尊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7日至2019年5月6日止。于2009年12月29日送广西区桐林监狱服刑改造。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2012年5月20日经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34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2个月,原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不变,刑期至2018年3月6日止;2014年3月18日经本院以(2014)梧刑执字第10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7个月,原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不变,刑期至2016年8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尊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累计获奖励分91.60分。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黄尊亮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情况等书证及证人证言。鉴此,提请法庭对罪犯黄尊亮减刑一年一个月十七天。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黄尊亮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建议法庭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尊亮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013年度自治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奖励分91.60分。本院认为,罪犯黄尊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尊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十七天(刑期至2015年6月20日止),原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观全审 判 员 严家鹏代理审判员 韦权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