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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尚满义与王云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满义,王云芬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715号原告:尚满义,农民。被告:王云芬(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满义诉被告王云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满义撤回起诉。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应当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尚满义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林审 判 员  张晓静人民陪审员  解海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子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