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尚满义与王云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满义,王云芬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715号原告:尚满义,农民。被告:王云芬(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满义诉被告王云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满义撤回起诉。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应当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尚满义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林审 判 员 张晓静人民陪审员 解海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子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