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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梧刑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黄剑焕故意杀人、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剑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梧刑执字第411号罪犯黄剑焕,现在广西梧州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1日作出(2002)珠中法刑初字第1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黄剑焕犯故意杀人、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因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及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0日以(200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9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8月14日送广西区梧州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月29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粤高法刑执字第14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即2009年7月24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2月1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粤高法刑执字第2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13年2月1日至2031年1月3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剑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黄剑焕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情况等书证及证人证言。鉴此,提请法庭对罪犯黄剑焕减刑二年。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黄剑焕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建议法庭依法裁决。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剑焕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获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奖励分168.70分。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黄剑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剑焕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9年1月31日止)。原剥夺政治权利六年、罚人民币10000元(已交)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观全审 判 员  严家鹏代理审判员  韦权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