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商初字第15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区支行与济宁蓝天包装有限公司、卡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区支行,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扈某,李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513-2号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区支行。负责人赵某甲。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扈某。被告某丙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乙。被告某丁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告扈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区支行诉被告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扈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区支行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区支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周宪忠人民陪审员 袁 明人民陪审员 隋苏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