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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白民初字第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潘建国与陈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白民初字第0419号原告潘某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被告陈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归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建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邵明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