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一法知民初字第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金口投资有限公司、李丽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口投资有限公司,李丽卿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知民初字第173号之一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晓蕾,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金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西湖三路电缆厂厂房。法定代表人梁湘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丘胜,东莞市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惠玲,东莞市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丽卿,女,汉族,1972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金口投资有限公司、李丽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丽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丽卿的起诉。审 判 长  吴学知审 判 员  井 旌人民陪审员  苏敏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