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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罗某某、许某某窝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许某某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满刑初字第15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女,1969年2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满城县,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9月11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同年10月13日被满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0日被满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许某某,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满城县,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9月12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满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0日被满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满检公诉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许某某犯窝藏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满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园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刘某某(已处理)伙同他人多次实施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等犯罪行为。2008年1月或2月以后,刘某某的母亲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刘某某同伙被抓,刘某某是犯罪的人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钱财及隐藏处所,帮助刘某某逃匿。2012年5月或6月份,刘某某的亲戚被告人许某某在知道刘某某是犯罪的人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刘某某逃匿。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刘某某的供述,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满城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本院(2015)满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许某某明知刘某某是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和钱财,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结合二被告人所在社区矫正机关同意二被告人纳入社区矫正监管的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窝藏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告人许某某犯窝藏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洪涛代理审判员  王金印人民陪审员  穆 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