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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法民破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内蒙古兴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蒙古兴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重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法民破字第1-2号申请人:内蒙古兴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清水河县喇嘛湾镇跃进四队。法定代表人:杨阳,内蒙古兴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14年10月8日,本院根据内蒙古兴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申请,裁定受理内蒙古兴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2015年5月18日,内蒙古兴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内蒙古兴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重整。本院查明:申请人内蒙古兴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清水河县喇嘛湾镇跃进四队。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0月30日在清水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号为150124000007418。截止2014年10月31日,公司资产情况为,账面资产总计68091242.90元,其中流动资产29460392.25元;固定资产净值35358202.25元,无形资产3272648.00元,流动负债74654798.59元,长期负债合计为28496731.20元,净资产合计为35060286.89元。公司截至2014年10月8日账面记有职工人数483人,应付工资为2654859.27元。2013年底实有职工人数为140名。本院认为,内蒙古兴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属于重整适格主体,具备受理重整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6月17日起对内蒙古兴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重整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谷富伟审判员 王云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季春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