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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张通明与黄金城、吴娇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通明,黄金城,吴娇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2581号原告张通明,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委托代理人叶世光,连江县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金城,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吴娇梅,女,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启祖,福建竞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了原告张通明与被告黄金城、吴娇梅民间借贷关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矛盾较为突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何明腾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