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高民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高民初字第00263号原告史某某,女,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任某,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史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兆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明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