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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高民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高民初字第00263号原告史某某,女,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任某,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史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兆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明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