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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00124号公诉机关大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操作工。被告人高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大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7日经大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5年6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大丰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诉刑诉(2015)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文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1日19时10分左右,被告人高某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苏J×××××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大丰市大中农场迎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干河桥上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孙某发生碰撞,致孙某受伤及摩托车部分损坏。2014年3月21日,大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高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14年7月22日,大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孙某双侧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颞部硬膜下血肿,伴脑受压及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行开颅手术治疗,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又查明:被告人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某与被害人孙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孙某82000元,并已全部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说明、归案情况说明、车辆信息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车辆检验报告、酒精检测单、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违法犯罪证明、疾病证明书等;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练某、施某、徐某的证言;大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状态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行驶于道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孙某的各项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高某的犯罪情节,其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赵祥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莹莹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三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