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秀军与荣若祥、常学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2229号原告刘秀军,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荣若祥,男,51岁,汉族,农民。被告常学连,女,5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军与被告荣若祥、常学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军撤回对被告荣若祥、常学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76元,减半收取20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立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