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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秀军与荣若祥、常学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2229号原告刘秀军,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荣若祥,男,51岁,汉族,农民。被告常学连,女,5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军与被告荣若祥、常学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军撤回对被告荣若祥、常学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76元,减半收取20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立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