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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执民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项华与汪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华,汪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临执民字第1623号申请执行人:项华。被执行人:汪阳。申请执行人项华与被执行人汪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台临商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项华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汪阳所有的位于三峰路的房屋已在评估拍卖程序。经法院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汪阳的工资账户进行了冻结。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汪阳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汪阳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4年7月7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台临执民字第16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鲍仲德审 判 员  章可刚代理审判员  张卫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