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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宽城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承德宏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城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德宏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宽城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希奇。被告承德宏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海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宽城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宏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宽城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宽城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城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阮春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