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法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韩金华与鹤壁市亚鑫麦业有限公司、王建朝、李留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金华,鹤壁市亚鑫麦业有限公司,王建朝,李留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韩金华,男,1979年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市亚鑫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建朝,男,1968年8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留建,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韩金华与被执行人鹤壁市亚鑫麦业有限公司、王建朝、李留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2176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韩金华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市亚鑫麦业有限公司、王建朝、李留建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韩金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市亚鑫麦业有限公司、王建朝、李留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2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韩金华如发现被执行人鹤壁市亚鑫麦业有限公司、王建朝、李留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窦立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