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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春梅与张文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梅,张文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初字第608号原告王春梅,女,1966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兰岗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新民,男,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太原市。被告张文泽,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太原市尖草坪区恒山路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98-2财富大厦东20层。负责人郭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慧,女,该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梅与被告张文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梅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王春梅负担。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