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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德州德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包头市国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乌拉特中旗国维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德工机械有限公司,包头市国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乌拉特中旗国维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梁振国,梁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德工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包头市国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乌拉特中旗国维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梁振国。被执行人:梁维。德州市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德州德工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包头市国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乌拉特中旗国维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梁振国、梁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德州德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义务,现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续查封被执行人乌拉特中旗国维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位于乌拉特中旗海镇苗圃街坊,房产证号为:10××67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3年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16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过户、转让等手续。二、依法续查封乌拉特中旗国维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位于乌拉特中旗镇南工业园街坊,土地证号为20110327、面积为50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一宗,查封期限3年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过户、转让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辉东审判员  赵趱超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浩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