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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万宜青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宜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8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227-228号江景大厦A栋27层K2室。法定代表人郑新汉,董事长。被执行人万宜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16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万宜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万宜青向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12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2,905元、邮寄费20元、执行费1,700元由万宜青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限履行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宜青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4,625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利民审判员  朱金友审判员  魏 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