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永执民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永嘉瑞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成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瑞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成克,黄河,林成春,李文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532号被执行人永嘉瑞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桥下镇桥下村邮电西路11号104-105室。法定代表人:王启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成克,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黄河,女,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林成春,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李文兴,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桥商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成克、黄河、林成春、李文兴所有的银行存款1119767元或与价值1119767元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恩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孙国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