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中法少民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东方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蒋本龙、杨松琳、黄程兵、黄建清、黄佳乐、刘麦屯、陈玉灵,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东方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蒋本龙,杨松琳,黄程兵,黄建清,黄佳乐,刘麦屯,陈玉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