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浙江恒泰源聚氨酯有限公司与孙小娥、刘耕宣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恒泰源聚氨酯有限公司,孙小娥,刘耕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恒泰源聚氨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正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小娥。被执行人刘耕宣。法定代表人孙小娥,系刘耕宣之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台温商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浙江恒泰源聚氨酯有限公司与孙小娥、刘哲、刘耕宣、刘继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小娥未依法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孙小娥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小娥的银行存款至安新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英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铁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