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民初字第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1079号原告高某某,女,生于1991年5月10日,汉族,陕西省勉县人。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7年10月7日,汉族,陕西省汉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寇阿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