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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民初字第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1079号原告高某某,女,生于1991年5月10日,汉族,陕西省勉县人。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7年10月7日,汉族,陕西省汉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寇阿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