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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周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周民初字第364号原告钱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钱某申请撤回对张某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对张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钱某负担。审判员 张 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汤俊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