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保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何秋燕与朱仁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秋燕,朱仁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333号申请人何秋燕,被申请人朱仁忠,申请人何秋燕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仁忠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财产。申请人何秋燕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宝安花园三期(加洲花园)6栋2层204室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何秋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朱仁忠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何秋燕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宝安花园三期(加洲花园)6栋2层20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建筑面积146.87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丹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