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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一)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少康与李新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一)字第752号原告李少康。委托代理人李家文,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海团,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新强。委托代理人李节,柳州市金盾法律服务所法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少康诉李新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李少康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新强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少康撤回对被告李新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44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472元,由原告李少康负担。审判长汝磊人民陪审员黄柳明人民陪审员程珍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熊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