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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县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伍道珍与方建东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某某,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县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伍某某,女,汉族,1971年5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方某某,男,汉族,1968年4月27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伍某某与被执行人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4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方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伍某某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1)伊县民初字第6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4年、2015年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爱杰代理审判员  韩文全代理审判员  斯江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海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