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县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伍道珍与方建东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某某,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县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伍某某,女,汉族,1971年5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方某某,男,汉族,1968年4月27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伍某某与被执行人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4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方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伍某某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1)伊县民初字第6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4年、2015年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爱杰代理审判员 韩文全代理审判员 斯江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海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