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执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汤银凤与余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银凤,余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执字第00200号申请执行人汤银凤,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建强,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余涛,无职业。关于汤银凤与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二终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汤银凤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余涛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汤银凤偿还60万元及利息328,680元(从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25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向申请执行人汤银凤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865元(从2015年2月25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到2015年6月17日止);3、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0元,执行费8,6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涛银行存款人民币969,145元,或扣留、提取��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武辉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梅祥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福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