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红艳与李海军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艳,李海军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62号原告李红艳,河北省滦平县人。委托代理人关志兵,滦平县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海军,河北省滦平县人。委托代理人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艳与被告李海军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艳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海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红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红艳撤回对被告李海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40.00元,减半收取1320.00元,由原告李红艳负担。审 判 长 张连军代理审判员 赵晓月人民陪审员 刘庆禄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