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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商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鑫路通小额贷款公司与新华源钢结构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县鑫路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茌平县新华源钢结构有限公司,茌平县新大密度板有限公司,山东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薛守岭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商初字第268号原告:茌平县鑫路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工交路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邵连路,董事长。被告:茌平县新华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温陈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宋海山,经理。被告:茌平县新大密度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热电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冯曙光,经理。被告:山东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温陈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薛守岭,董事长。被告:薛守岭。原告茌平县鑫路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茌平新华源钢结构有限公司、茌平县新大密度板有限公司、山东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薛守岭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经偿还债务,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茌平县鑫路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茌平县鑫路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甄 伟人民陪审员  赵荣芹人民陪审员  刘夏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涛